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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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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棉花质量检验试点工作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使用大容量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HVI”),对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花免费提供逐包检验的国家公证检验。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作为国家掌握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和棉花市场流通的质量凭证。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经费核算。

第四条  中纤局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统一确定和调整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二)具有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计算机远程通信条件,并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受检棉花加工企业的业务衔接;

 

(二)负责对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和条码卡的验收;

 

(三)负责仪器化公证检验,按时审核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按时通过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系统向受检棉花加工企业发布仪器化公证检验数据,出具仪器化公证检验电子证书;

 

(四)负责定时向中央数据库上传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接受中纤局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中纤局指定的仪器化公证检验复检任务。

 

第二章  样品接收

 

第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中纤局确定的承检机构送交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对样批号和样品袋数进行核对,样品只数和条码卡待棉样出袋时再进行清点。

 

第九条  承检机构样品接收后,首先入样品库,并由样品管理部门以样批为单位进行登记、建卡,并通知检验部门领样。(Z01)

 

2007-01-30 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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