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合理布局公证检验承检机构,确保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棉花加工企业申报公证检验和公证检验承检机构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公证检验的申报、审核、退出及公证检验承检机
构布局的统一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申报公证检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棉花加工能力的整体规划布局要求;
(二)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要求;
(三)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第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申报公证检验时需填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参加公证检验应履行《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表》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将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备注”栏填写建议的承检机构并加盖公章,上报中纤局。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报的加工企业经中纤局审批同意后,于次年9月1日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第八条 中纤局在适当时间统一对外发布参加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及其相应承检机构名单。
第九条 中纤局根据申报企业的地点、加工能力等情况,依照全国公证检验总体规划布局,本着就近就便、节约成本、保证质量的原则,在现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基础上,指定承检机构,做出审核批准决定,并通知相关申报企业;若某些地区申报企业较集中,而未设立承检机构的,中纤局将依据每年1月31日以前的申报情况,建立新的实验室,并在当年9月1日前完成,经验收满足公证检验要求后,再做出审核批准决定,并通知相关申报企业。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参加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季节内,由于主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正常实施公证检验的,中纤局将取消其公证检验的资格。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参加公证检验中,不履行《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表》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中纤局将取消其参加公证检验的资格。
第十二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一年后,可向中纤局申请终止公证检验。中纤局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布退出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名单。被取消公证检验资格的棉花加工企业,将不再享受国家对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附表: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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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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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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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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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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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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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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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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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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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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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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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行状况: □良好 □正常 □半停产 □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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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公证检验过程中能否履行如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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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包取样: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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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样、样品交接符合《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要求: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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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证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处理: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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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取样、样品交接、留样工作中出现问题导致公检结果失真及质量纠纷时,承担相应责任: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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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行下载公证检验结果,打印公证检验证书:□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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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依据: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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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销售的棉花货证相符,货证同行: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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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中国纤维检验局、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为检查下属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赴厂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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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自获得资格后一年内不自行终止公证检验: □能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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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填写) |
加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H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