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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的重量结算。
2 公定重量结算指标及检验方法
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227kg±10kg棉包,在棉花交易中采用公定重量结算。确定公定重量的指标包括净重、回潮率、含杂率,并按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规定计算。
2.1 净重
由棉花加工企业棉包自动称重装置提供,或者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逐包过磅提供。
2.2 回潮率
由棉花加工企业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确定,或者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GB1103-1999的规定进行检验。
2.3 含杂率
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组成检验批。从检验批中逐包抽取的样品为检验批样。
组成检验批样的样品不多于100个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从检验批样中逐样抽取适量棉花,组成一个实验室样品,从中随机抽取100克作为试验试样,使用杂质分析机检验含杂率,作为该检验批各包棉花的含杂率结果。
组成检验批样的样品多于100个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从检验批样中逐样抽取适量棉花,平均组成两个实验室样品。每个实验室样品分别随机抽取100克形成两个试验试样,使用杂质分析机分别检验含杂率,两次含杂率的平均值作为该检验批各包棉花的含杂率结果。
3 期货交割棉、电子撮合交易棉的公定重量
根据期货交割棉、电子撮合交易棉的交割管理办法,棉花在进入监管仓库时,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重新进行净重、回潮率、含杂率检验并出具公定重量结果。
4 现货交易棉花的公定重量
根据棉花加工企业提供的净重、在线检测回潮率以及公证检验含杂率计算。
5 公定重量争议的解决办法
5.1 若交易中任何一方对棉花加工企业提供的净重和在线检测回潮率有异议的,可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重新进行净重和回潮率公证检验,出具公证检验结果。
5.2 公证检验公定重量不复检。进行现场公定重量公证检验时,有关各方均应派人或委托代表到场,不到场的视为认可公证检验结果。(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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