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棉花网 >> 棉花学校 >> 棉花检验 >> 棉花仪器检验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中国棉花网专稿,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规范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管理工作,根据《棉

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包的取样、留样、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与处理。

 

 

第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取样、留样以及与承检机构交接样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从事取样及其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棉花加工企业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统一管理。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棉花加工企业取样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组织具体实施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颁发统一的《棉花加工企业取样员资格证》。

 

第二章 取样

 

第六条 参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大包型棉包逐包取样。

 

第七条 在棉花加工成包后,当棉包由接包小车送到输送线上时,取样人员在棉包两侧用双手将打包机切割装置切好的(长260mm、宽105mm或124mm,重量不少于125克)样品从连接部分的根部取下,取样时注意保持自动切割样品的尺寸和形状不变,严禁进行任何修饰。

 

第八条 取样员将每个切割样品按层平均分成两半,其中一个切割样品中对应棉包外侧的一半和另一个切割样品中对应棉包内侧的一半合并形成一个样品,剩余的两半合并形成另一个样品。棉花样品应保持原切取的形状、尺寸,即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

 

第九条 棉包称重后,条码机自动打出该包棉花的初始信息条码卡(一式四份)。取样员将两份条码卡分别夹入两个样品中间,将其中的一个样品作为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另一个样品由企业作为留样妥善保存。

 

第十条 对每个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应将条码卡夹入样品两层之间,沿纵向卷紧后逐一套入包装小袋,再装入统一规格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包装袋中,每个样品包装袋中样品卡的流水包号应连续。包装袋应印有加工企业名称、“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每个包装袋容量为30个样品。

 

第十一条 每个包装袋内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个检验批,不得混入其他检验批的样品。每个装有样品的包装袋都需放入填写检验批号、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样品卡(见附表A),并按检验批集中存放。

 

  检验批是指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花。如果同一籽棉大垛不是同一天或不在同一条生产线加工时,所生产棉包应作为不同的检验批处理。

 

第十二条  每个检验批取样工作完成后,当班取样员应填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见附表B)。《样品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承担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留存,一份由棉花加工企业备案。《样品交接单》内容必须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章 留样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留样用于销售看样、复检、送检样品缺失后的补样。

 

第十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专门的样品保管室,用以妥善保管留存样品。样品应整齐摆放在样品架上,便于查找。样品与相应条码卡不得分离。留样期间,应防止样品受潮、污染、霉变等。

 

第四章 样品交接与验收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派遣专职样品交接人员到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样品交接与验收。

 

第十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加工期间应每天向承检机构通报加工情况,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可原则上每天交接上一工作日的检验批样品,或加工企业所取样品达两个检验批时即可进行一次样品交接。

 

第十七条  企业取样工作负责人与承检机构样品交接人员应当按《样品交接单》逐检验批核对袋数和样品卡。同一检验批的样品应一次完成交接。

 

第十八条  在公证检验过程中,承检机构如发现某一检验批中样品与《样品交接单》中的数量不符、缺少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应立即予以登记,并将该样品单独存放,及时通知棉花加工企业,查清原因,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确定最优交通线路,以确保辖区内所有参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的样品交接与运输方便、快捷、高效。样品交接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样品正常外观形态,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第二十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不退样,由承检机构负责处理。其中,抽验样品由中纤局及其它负责抽验工作的机构负责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建立取样、留样、样品交接等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定岗定责,并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取样、样品交接与验收、留样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及时改正,并对由此导致的公检结果失真、质量纠纷以及其它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取样、样品交接工作中因失误造成样品缺失差错的;

 

(二)在取样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样品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失误造成样品无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的;

 

(四)样品在公证检验过程中,经承检机构核实,发现检验批号、数量等与《样品交接单》内容不一致的;

 

(五)需要企业提供留样因其保管不善而不能提供的。

 

第二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加工生产的大包型棉包不逐包取样送检的;

 

(二)在取样、样品交接与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纠正并屡次出现第二十二条所述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对棉花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取消企业相关取样员资格证书;

 

(二)停止受理仪器化公证检验;

 

(三)通报批评;

 

(四)停止其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五)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取样、样品交接与验收中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由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承检机构的责任造成样品缺失、差错的,应采取措施纠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损失的,中纤局将对有关承检机构依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H01)

附表A: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卡

 

检验批号

 

包装袋号

 

样品数

 

备注

 

2007-02-06 13:25:00
相关课题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02-06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重量结算规范(试行) 02-06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异性纤维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