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警卫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承储库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值班、巡逻、交接班制度、人员入出库、检查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八条 各承储库警卫人员要统一着装或佩带明显标志。警卫人数以库区范围和出入门数确定。
第十九条 库区要24小时安排警卫人员值班和流动巡逻。特别是夜间、节假日要有足够的值班、巡逻人员。警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
第二十条 警卫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 夜间、节假日警消人员、保管员要保持三分之二人员在库。
第二十二条 各承储库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带班人员要做好带班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实行佩带统一标志上岗、上班;库区临时工应佩带统一标志进入库区。其他进入库区办事人员或上级检查工作人员进库,必须有本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带领,进库登记,发放入库证、出库收回。进入库区作业车辆及随车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发放通行证,出库收回。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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