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安全设施及器材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根据防汛的要求建立防汛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汛材料。
第四十九条 各类安全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条 仓库的安全设施、器材必须完整、有效;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和添置;严禁圈占、埋压、拆卸、挪用、外借。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配备24小时值班电话。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库区大小及库房布局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和通讯设备,附近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二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疏散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五十三条 仓库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避雷设备要在雨季来临之前,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仓库水电管理人员要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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