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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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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运作程序通常包括:

第一, 作为开证申请人,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二, 作为开证行,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营业地的银行),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给通知行。

第三, 作为通知行,即负责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卖方的银行,接受开证行委托,履行通知职责。

第四, 作为受益人,被授予信用证、有权享用信用证上的权利的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即发送货物,并凭汇票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议付。

第五, 作为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不是),买入受益人(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开出的汇票,然后将汇票及有关单据寄给付款行索偿。

第六, 作为付款行,即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或受开证行委托的其它银行,审核有关单据和票据无误后即付款给议付行。

第七, 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2002-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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