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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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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许可的产业损害救济措施,但目前已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出口贸易的迅速增加,我国面临着日趋严重的反倾销威胁。我国必须正视这一现实,认真分析其成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以保持我国外贸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影响日趋严重

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据世贸组织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年均6.5起,猛增至现在的30.5起,2001年达到创记录的67起。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共实施了552起反倾销,案件总数居世界各国之首,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量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6%增至现在的14%左右。

2、涉案商品范围日益扩大。80年代,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大多是小商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等,目前已扩大至化工、轻纺、机电等4500多种商品,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

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有的则达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2001年,欧盟理事会对我国数十家企业节能灯产品征收了200%以上的反倾销税;同年,埃及指控我国陶瓷餐具存在倾销行为,终裁时征收了305%的反倾销税;墨西哥曾对我国鞋类产品进口征收高达1105%的关税。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

4、涉案金额不断提高。80年代,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也不足10件。进入90年代,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件不断增加,上亿美元的大案也屡见不鲜。不久前,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出口的木制卧室家具存在倾销行为,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影响我国出口累计已达170多亿美元。

5、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如欧共体国家、美国等。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纷纷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

二、我国出口屡遭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1、贸易保护再度兴起。9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特别是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持续疲软,导致世界性的贸易保护再次盛行。在关税壁垒日渐削弱的情况下,一些国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90年代,世界反倾销案平均每年发生232起,2000年增加到251起,而2002年则猛增至348起。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且产品销售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容易成为反倾销的目标。

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由于政治上的偏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世贸组织成员可在15年内对我国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除非被调查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由此,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在计算我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使用其本身的实际成本,而采用第三国的替代数据,并且往往把工资水平高的国家作为第三国,这就很容易得出被调查企业实施产品倾销的结论。另外,美国、欧盟等还执行了一条极不合理的“一国一税”政策,对我国出口企业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不合理扩大了反倾销指控的范围。

3、反倾销连锁效应。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市场之间的关联度日趋增强。一旦一种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指控,就会引起别国的连锁反应,使得反倾销具有国际连锁效应。如我国自行车就先后遭受欧盟和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13次反倾销立案调查,鞋类遭受的调查更有19次之多。

4、出口秩序混乱引发的低价促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营权不断下放,但有效的宏观调控及行业自律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企业为了增加出口,竞相压价,争抢定单,甚至不惜“自相残杀”。2002年,我国1300多种出口农产品中,有547种因无序竞争而导致单价明显下降;2003年1~9月,我国对日本大葱出口同比增长63%,但金额只增长了58%,平均单价则下降了3%。过度而无序的低价竞争,很容易成为外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借口;有些企业甚至利用应诉企业获得的“无损害”胜诉结果,继续低价竞销,致使我国陷入国外反倾销的恶性循环。

5、商品出口目的地过于集中。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仍是我国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据统计,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我国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2002年,对美国、日本、欧盟三大经济体出口就占当年我国出口总额的51.2%,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冲击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从而引发该国反倾销。

6、反倾销应诉不力。由于反倾销应诉法律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匾乏和企业应诉反倾销意识淡薄,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严重滞后。据统计,在已有的500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以上的涉案企业没有及时应诉或应诉不力,从而直接导致近80%反倾销案败诉。如在欧盟对我国彩电行业进行的长达10年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竟然没有一家彩电企业主动应诉,其结果自然是败诉。反倾销应诉的消极与被动,不仅使我国出口企业损失惨重,而且助长了一些国家肆意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气焰。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趋明显。据测算,到2001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约为69%,而世界上公认的市场经济标准临界水平为60%。这表明,我国已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应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据此,一方面,在对外宣传中,要统一口径,主要报道我国推进市场取向改革取得的成果,避免过多地渲染我国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发育的某些不完善而授人以柄;另一方面,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合理开放市场为条件,以各个击破为策略,通过谈判与磋商,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要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深入了解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同时,要建立大宗商品、重要商品的出口监测系统,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二是加大奖惩力度。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

3)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在坎昆谈判陷入僵局、多边合作受挫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显著加快。我国在继续参与多边进程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推进同东盟、中亚等地域临近国家的区域合作进程,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安排,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4)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继续深入、均衡开拓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积极开拓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度、印尼、韩国、波兰、土耳其和南非等极具潜力的新兴市场,使我国出口市场在全球形成合理的、有层次的多元化布局,从而分散市场风险,扩大出口。

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履行协助、协调职能,必要时可代表国内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在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时,行业协会要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召开应诉会议,协调立场,沟通信息,制订应诉计划,研究应诉对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取得支持。必要时,行业协会可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要努力为国内应诉企业争取公正待遇。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要定期进行市场调查,特别是要注重对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市场调查,研究分析行业发展情况及趋势,尤其是加强针对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的跟踪研究,协助企业制定出口规划,控制出口节奏,防止短期内某一商品大量涌入某一市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社会职能,通过制定行业指导价和行业自律公约,制止不正当竞争。协助政府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和年审制度,严格规范出口主体行为,对违规企业给予必要处罚。

3)建立良好的对外关系。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通过对话交流、业务合作等方式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争取把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这样,一旦我国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行业协会就可利用平时建立起来的互信关系游说对方,进而争取迸口国代理经销商、用户和消费者组织,利用经济利益的分歧,瓦解起诉国内部的反倾销阵线,尽量避免反倾销,或把反倾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积极发挥出口企业作用

1)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出口企业应尽快调整现有的竞争策略,努力增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加大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积极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开拓国际市场。

2)健全企业内部应诉反倾销机制。一是完善会计制度。要按照国际会计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对出口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成本、价格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账目,一旦遭受反倾销,就可充分证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其成本和价格是真实有效的。二是加快人才培养。要加速造就一支包括技术人员、会计师、经济师以及律师在内的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准备。

3)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我国企业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树立全球战略眼光,制定国际化经营战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从而将出口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贸易,有效地规避反倾销。要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向我国大规模转移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外商的技术、专利、销售网络乃至合资、合作后的品牌,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避免反倾销。(M01)

200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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