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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国家运用财政性措施促进出口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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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政府表面上大力提倡自由贸易,实际上却越来越深入地卷入国际竞争,公开或隐蔽地运用各种出口促进政策,支持本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开拓。无论是喜欢在自由贸易问题上对别国挥舞大棒的美国,还是在这些问题上唱高调的欧洲国家,都有一整套成体系的出口促进政策。这些促进政策的核心内容,都是以国家财力直接或间接地补助本国出口产业、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

 

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出口贸易的增长,与我国政府采取的鼓励、扶持措施,特别是财政上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加入WTO以后,既要继续大力发展出口,使出口继续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特殊贡献,又必须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事。然而,我们在如何运用财政性政策促进出口问题上研究得还很不够,一方面,一些政策措施的运用,比如,对出口的贴息和直接补贴,与WTO的规则存在明显不符;另一方面,又有许多国际上通行且被许多国家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尚未在我国得到足够的研究、实施。当前,在出口退税政策需要做出改革调整,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的情况下,对美国和欧盟这两个世界上最大的贸易体如何运用财政性措施促进出口作一些深入分析,借鉴其“巧妙”之处为我所用,以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国的出口促进政策与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一、美国和欧盟国家用于支持出口的主要财政性措施

 

(一)出口免税或退税

 

由于出口免税或退税是WTO 规则所允许的措施,美国和欧盟国家尽管在退税机制、手续等方面做法有所不同,但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充分应用。有关各国实行出口退税情况的介绍已经很多,故在此不作详述。

 

(二)财政补贴

 

对出口的直接补贴。受WTO有关规则与协议制约,美国和欧盟国家目前都仅限于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美国政府2000年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大约为5.8亿美元。

 

其他各种财政补贴。美国、欧盟及欧盟各国财政都还保留有面向企业或其他实体的各种直接的财政补贴,这些补贴主要是研究开发性补贴、行业性补贴、地区性补贴和扶持中小企业补贴,虽不以扶持出口为主要目的,但可间接对出口产生扶持作用。如美国,虽然号称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但至今仍通过名目繁多的补贴计划向美国的一些机构和公司提供补贴。联邦政府目前每年用于各种补贴的经费在650亿美元以上,补贴计划多达100多项,总开支占联邦政府财政赤字的一半以上,主要集中在农业、出口贸易、高技术和能源四大领域,仅用于补贴企业和商务活动的就达近300亿美元。欧盟的补贴(欧盟称之为“援助”)也是名目繁多,包括欧盟援助、国家援助、自治区援助和地方援助四级。其中,最重要的是欧盟援助,大部分用于补贴与欧盟目标一致的企业项目;国家援助由各国中央政府提供,主要用于投资鼓励、行业支持、鼓励创新和研究等;自治区援助是由各大区政府提供的援助,可起到补充国家援助计划余缺的作用;地方援助是由地方市政当局提供的补贴,金额很少,但使用的范围很宽。

 

这类补贴虽然一般不是WTO所称“专向性补贴”,但由于各国往往把这些补贴集中用在出口所占比重很高的航空工业、汽车工业、IT产业、农产品等特定产业的开发研究和生产扶持中,实际上对提高该产业整体出口竞争力还是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三)政策性出口信贷

 

美国。为了支持出口,美国通过议会立法成立了美国进出口银行。该行法定资本金全部由联邦政府拨款,八十年代以来长期亏损,之所以能够继续经营,靠的就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信誉和财政部的资金支持。通常它可向外国买方提供出口货值85%的信贷额,主要用于购买美国的资本设备、大型项目及相关服务业。这类信贷实行优惠利率,息差亏损由联邦政府贴补。2000年,美国进出口银行大约贷出130亿美元,支持了大约160亿美元的出口。此外,联邦政府和各州还有其他一些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办法,也是由财政支持。

 

法国。以国家财政资金作保证,通过高效率的商业银行信贷机制,法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向出口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由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筹措,政府对市场利率和优惠利率的利差给予资金补贴。每年大约对外提供100亿法郎(约20亿美元)的政府贷款,政府贷款一般为混合贷款,其中国库贷款约占45%,出口信贷65%,赠与成分在35%左右。

 

西班牙。政府依“逆向调整利率协定”向企业提供优惠出口信贷。该协定是“官方信贷协会”(ICO)同商业银行签订的,规定商业银行按固定利率向出口商提供远期贷款,如未来市场利率高于固定利率,则由ICO向银行支付高出部分;如未来市场利率低于固定利率,则由银行向ICO支付低出部分。

 

德国。德国政府本来并不赞成对出口信贷实行利息补贴,但是由于其它西方国家大多不愿放弃这种做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对某些行业的某些出口项目实行少量的利息补贴或优惠贷款。德国有时也利用政府的发展援助款项,对一般的商业出口信贷实行利息补贴。

 

(四)出口信用保险或出口信贷担保

 

美国。其出口保险和信贷担保也是由进出口银行负责实施。美国目前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计划共有七大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用于扶植中小企业。其信贷担保业务则包括资本金担保、中期担保、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多项内容。大约每年的担保额为40-50亿美元。1998财政年度,美国仅农产品出口就有大约40亿美元从此计划中受益,联邦财政每年大约平均需资助该行20亿美元左右的息差补偿金,其中用于支持农业出口的部分约占一半。除进出口银行外,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还负责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商业贷款担保安排”(为小企业提供担保以助其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出口营运资本项目”(向小企业提供用于指定交易的短期资金支持)、“国际贸易贷款担保项目”(向小企业提供金额可高达125万美元的信贷担保,支持其作为营运资本或购买设备)等促进业务。

 

法国。通常政府提供的出口优惠担保由法国外贸保险公司实施。该公司不仅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短期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同时还代表国家对企业提供中长期出口信贷担保、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等政策性保险。法国出口信用保险涉及的出口金额,占法国全年出口额20%以上。目前由国家资金担保的出口信贷余额超过5000亿法郎。担保的种类有:国外市场开发担保、信贷担保、中短期商业风险担保等。此外,法国外贸保险公司和法国中小企业资金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展保险、考察保险、贷款保险、贷款反保、货币兑换和政治风险担保等多种业务。

 

德国。负责出口信贷担保的主要机构是赫尔梅斯信贷保险股份公司。它虽属私营公司,但受德国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出口信贷的担保。担保的主要是向发展中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风险。保险范围主要是政治风险和贸易伙伴因国家干涉而被迫的违约行为,比如货物被没收、设备禁运、货款因政治原因无法收回等。

 

西班牙。根据西班牙法令规定,西班牙出口信用保险公司(CESCE)独家负责西班牙出口信用的保险业务,所有出口业务(包括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业务)和与促进出口有关的业务以及西班牙政府特批的有西班牙商人经营的三角贸易,均可向CESCE申请保险。

 

(五)对外援助

 

美国。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对外援助最多的国家。除了通过外援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过剩农产品,或通过援建项目促进机械等产品的出口等传统做法外,还采取了由政府将低利息优惠贷款与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相结合起来的新措施。美国的食品援助是全世界最多的,2000年约占全世界援助总量的64%,援助金额约12.6亿美元,占其农产品出口总额的2.5%。

 

法国。每年对外提供约300亿美元的经援,绝大部分提供给非洲法语区国家,用途主要有三个:一是直接给非洲法语区国家作行政经费。二是派遣技术专家和顾问。三是用于在当地建设的一些经援项目。法国每年在非洲法语区国家投资建设一批经援项目,大多为中小项目,如医院、学校、农灌溉、培训等,这些项目只允许由法国企业实施,从而带动了法国产品的出口。

 

西班牙。设立了援助发展基金(FAD)并参加多边机构。FAD是西班牙政府设立的一项由出口信贷、政府软贷款和赠款组成的基金,主要用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发展项目,目的是带动西班牙的技术设备和服务出口。此外,西班牙积极参加各种多边金融机构,可在中等和低收入国家的工程承包及咨询服务的招标活动中为本国企业提供更多的新机会,促进西班牙商品和服务的出口。

 

(六)直接提供或资助各种出口促进服务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贸易发展署负责向美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有关产业的信息、开展出口咨询、组织贸易博览会等。在美国,支持出口的组织很多,联邦一级除了商务部、贸易开发署、小企业管理局外,还有诸如 “出口促进中心网络”、“美国贸易中心”“地区出口委员会”“出口法律促进中心网络”、“贸易情报中心”、“出口援助中心”等半官方机构或非盈利机构,向美国出口商和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出口促进服务,包括:帮助美国企业争取商业机会;推动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以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起特定行业的促销;为企业分析市场准入障碍;提供出口市场信息和销售渠道咨询,举办有关出口的研讨,等等。此外,美国各州政府在国外普遍设有贸易中心,区一级的行政单位也都成立了区级出口促进委员会,以支持本州、本区的产品出口。

 

西班牙。西班牙对外贸易协会和各级商会在促进出口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该协会有国家拨给的财政预算,负责具体的促进进出口活动,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是信息服务。该协会利用现有的分析和管理手段,向中小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帮助它们扩大出口。

 

二是培训服务。该协会与西班牙著名的大学和学术机构签订协议,对企业家、批发商和对外贸易协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高等培训。

 

三是促销服务。例如每年选择一个重点国家,组织和举办“西班牙工业技术博览会”;在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的数量;推动新行业的活动,实施贸易中心的扩展计划;支持个人的促销计划;加强行业和个人的共同对外宣传等。

 

四是推动开发新领域。推动服务项目,特别是咨询、工程、技术等新领域的出口。

 

五是促进开拓国外市场。主要是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帮助它们打入新市场,寻找贸易和合作伙伴。

 

德国。德国“联邦外贸信息中心”作为联邦经济部的下属机构,主要任务是向德国经济界提供各种信息,公布所收集的信息和有关调研报告。德国驻外商会也是提供信息和咨询的重要机构,在经费上得到政府的支持,提供包括物色合作伙伴、介绍投资环境、介绍德国企业和产品、组织或参加展览会、与当地各部门建立联系等多方位的服务。

 

法国。法国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通过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无偿资助企业出国参加国际展览、出国考察市场和到国外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资助的比例从5%-65%不等。此外,法国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的经济,积极扶助当地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各地区均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咨询、投资、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财政资助。

 

二、若干启示

 

(一)运用财政措施支持出口与“出口补贴”,不仅不能划等号,相反,财政性出口促进政策是现今世界主要贸易体支持出口发展的最重要手段。但如何运用财政政策支持出口,以及运用到何种程度,各国都有很多“巧妙”的办法,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做法就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我们很需要对此加强研究。

 

中国加入WTO之后是否可以继续运用以及如何运用财政性促进政策支持出口发展,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上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一段时间以来,加入WTO之后,我国外贸出口就必须完全“平等竞争”,不能运用政府干预和财政手段支持出口的主张,似乎成了定论。其实,根据WTO的规则,以及从美国和欧盟等国家促进出口的实际措施看,财政支持与“补贴”二者并不能划等号,不是说加入WTO财政就不能对出口给予支持。众所周知,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出口的发展没有财政政策的支持因素。据OECD估计,欧盟各国直接或间接用于支持出口的财政支出都占其财政支出对产业性支持的相当比重,如,德国占20%,法国占13%,奥地利占14%,英国占4%。

 

从美国和欧盟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看,现在各国普遍运用以下六个方面财政手段对出口予以支持,是有其合理原因的。

 

— 出口退税。根据WTO的相关规则,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不被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因此各国普遍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免税或出口后退税的所谓“零税率”政策。

 

— 出口补贴。WTO将对出口的直接补贴列为“禁止性补贴”,但又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当此类补贴被确认为“微量补贴”时,一国对另一国的补贴实施调查应当停止。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1条的相关规定,“微量补贴”是指金额少于价值的1%的补贴。另外,针对各国对农产品的补贴又专门制定了《农业协定》。因此,出口补贴实际上在各国都还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

 

— 出口信贷。《反补贴协议》将政府或其控制、授权的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其利率低于其实际的资金成本视为禁止性出口补贴,但此项“禁令”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符合OECD的《君子协定》所规定的利率水平,则不能被视为出口补贴。

 

— 出口信用保险。《反补贴协议》附件一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属于出口补贴,也就是说,只要该机构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盈亏平衡,出口保险就不属于补贴。

 

— 对外援助。通过对外援助促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是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一种扩大出口的措施。

 

— 政府促进出口的服务措施。由于WTO 对此没有任何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因此也是各国最通行的做法。

 

(二)比之美国、欧盟等世界最发达的国家,如不考虑我国出口退税中由于征税不足和出口骗税等原因而产生的“少征多退”因素,则我国财政对出口扶持的力度是偏弱的。因此,我国财政对出口的支持不仅不应该削弱,相反,是应该进一步加强的。

 

2002年为例,据推算,全年中央级用于支持出口的各类财政性支出总共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中央财政总支出的不到0.45%。比之美国联邦财政每年上百亿美元的同类型的支出,足见我国财政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完全是“小巫见大巫”。

 

(三)我国现行财政性出口促进政策存在着方法不多、体系不全、体制不顺等问题,只有解决这三个问题,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出口的发展。

 

1、从促进的方法上看,过去我们更多地是以对出口进行贴息、补贴等直接的方法为主,今后应转向以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等间接性的扶持措施为主,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于农业向来是美国的重点支持出口项目,美国政府补贴农业和农产品出口的计划很多,但实际上,除了对农产品出口实行直接的补贴外,美国对出口的补贴、扶持更多的是用间接的办法。其一是对航空、汽车、IT和军事工业等优势产业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由政府投入巨资给予开发研究等方面的扶持,形成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竞争地位。其二是特别重视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支持,而中小企业的出口占到了美国出口的三分之一强。

 

2、从政策内容上看,我国的出口促进政策体系尚在培育建设中,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前述六大政策手段中,除了出口补贴的运用受限外,目前只有出口退税政策的力度较大,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对外援助以及政府出口促进服务则不但规模偏小,而且服务形式单一,企业从中受益非常有限。从美国、欧盟的政策情况看,其相关政策不仅体系完整,而且服务内容完备,可供企业选择的余地很大。例如,在扶持对象选择上,既有对各种行业的产业性补贴,又有专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在对重点扶持的出口产业扶持手段上,既有直接的财政补贴,也有间接的财政资助;服务载体上,既通过进出口银行也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企业提供优惠出口资金、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等等。这些都是可供我们学习、借鉴的方面。

 

3、在出口促进体制上,我国目前表面上看从事出口促进的机构不少,各级外经贸系统、贸促系统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都在开展出口促进工作,但其中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定位是不明确甚至是交叉、混乱的。现行贸易促进体制从总体上看存在主体不明、分工不清、效率不高、关系不顺、无法可依等问题。从美国、欧盟以及世界各国的做法看,出口促进的主体(执行机构)不外乎政府、半官方机构、民间社团和其他中介机构四类,其中又多以半官方机构为主渠道。欧盟国家主要通过半官方的贸易促进机构来执行政府的扶持政策,而美国主要采取由政府投资成立全资国有政策性公司来负责办理政府资助性质的业务。不管何种模式,都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立法的形式实施管理,而且大都以政府间接办理体制为主,政府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经营,只管方针、政策。无论是半官方机构还是国有公司,其运作完全遵照市场规则进行。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半官方机构或政府公司根据政府对其业务支持的力度执行具体促进活动,既可以较好地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又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办理的弊端,而且政府负担可以大大减轻。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如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整合、改革、完善我国现行贸易促进体制,尽快建立起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功能齐全、高效有序、依法实施的出口促进体系,应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以后政府主管部门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 (L03)

200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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